成都市超龄农村务工人员认定工伤
浏览56次免费发送到手机收藏求鉴定举报管理类别劳动争议法律援助联系人成主任咨询商家(归属地: 成都 )详情描述区域:高新区世纪城地址:凯旋广场对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0岁的农村务工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干部超过55岁,女工人超过50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此外,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离退体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相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体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
后,在本案中,陈某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还有不同。虽然已经超过了60岁,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领取退休金,如果再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显然有悖于常理,更与社会和谐的主旋律不协调。
综上,我们认为农民工陈某受伤时虽然已61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他是农民,实际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也无处领取退休金,对为其申请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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